偃师博物馆章程
序言
偃师博物馆是一座集偃师历史研究、陈列、宣传为主的历史类专题性博物馆。馆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都东路52号,毗邻偃师商城遗址。馆舍为殿堂居中、廊庑相围的仿古宫殿建筑群,占地1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其中展厅面积2500平方米,文物库房面积1200平方米。馆内设办公室、讲解部、保卫部、陈列部、保管部、修复部、后勤部7个科室。偃师博物馆馆藏文物共计29290件套,其中一级文物35件(套),二级文物220件(套),三级文物1692件(套)。分22个类别,主要通过考古发掘和征集而来。藏品包含了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石器、骨器、金银器、钱币、碑刻等多种类别,均有铭文,清晰可辩,与我馆宗旨使命相符。这些藏品时间跨度大,上起夏代,下迄近现代,保存状态普遍较好,种类基本齐全,来源较为可靠,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偃师博物馆(ysMuseum)
第二条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河南省偃师区商城东路52号。
第三条偃师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
第四条偃师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为展示、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地,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偃师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科学发掘,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本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偃师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偃师市文化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偃师博物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科、文物管理科、文物工作队、展览部、藏品保管部、群工部、讲解部、财务科、科研部等10个部门;
第九条偃师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条偃师博物馆通过文物发掘、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偃师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年代、类别、项目和价值进行分类管理,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藏品进行复核、定级。
第十二条偃师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偃师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偃师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偃师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偃师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偃师博物馆
2021年03年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