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偃师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偃师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偃师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偃师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偃师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5.反映民族社会发展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文献、文物。
6.偃师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7.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二、入藏标准
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入藏程序
1.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2.会同省级文物部门鉴定等级,定名。
3.修复保护。
4.登记编目、入帐建档。
四、藏品征集组织及人员
根据偃师博物馆工作实际,文物管理科具体负责藏品征集,成立藏品征集小组:
组 长:贾松涛
副组长:臧少青、石宏卿
成 员:鲍虎欣、李秋展、张英英
五、文物鉴定小组
组 长:鲍虎欣
副组长:贾松涛、孙丽霞
成 员:李秋展、臧少青、石宏卿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偃师区文物局
七、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