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博物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更新时间:2020-05-21 17:52:00点击次数:636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偃师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向收藏爱好者提供免费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
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所有,收藏者如需取回藏品,提前告知,办理交接手续后随即取回。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经收藏者和偃师博物馆保管员共同建立藏品图文档案。
第五条 收藏者和偃师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入库后,必须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七条 收藏者拟在偃师博物馆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向我馆提交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代保管服务时,收藏者需填写签收交接凭证。
第八条 偃师博物馆对寄存、代保管藏品拥有研究、出版及展示权,并根据收藏者意愿在合适位置标明个人身份信息。
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偃师博物馆保存期间,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损坏或毁灭的,偃师博物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主任负责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