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偃师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行为,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救灾、扶贫等公益目的,自愿无偿向本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捐赠的行为。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
1.偃师博物馆建立健全捐赠款物的管理制度,明确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2.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者的意愿。
3.偃师博物馆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入账,做到账目清晰、准确。
4.偃师博物馆建立捐赠款物的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真实。
三、捐赠合同的签订
1.偃师博物馆与捐赠者签订书面捐赠合同,明确捐赠款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内容。
2.捐赠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损
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复师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偃师博物馆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