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一、藏品入藏标准
1.流散在社会上的出土或传世的从远古至现代的历史文物、文献、资料、声像制品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国际交往活动的各种历史见证物品。以征集偃师地域文物为主,重要文物的征集地域不限。
2.被盗掘的重要遗址出土文物和被盗文物不在征集之列,如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公安部门侦破,并予收缴。
二、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1.文物征集组负责文物的征集工作,负责办理征集、捐赠、调拨、交换等有关手续。
2.对无偿捐赠文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专题陈列或出版图书。
3.对无偿调拨、交换的文物,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报批文件、协议书和交接手续等,有偿调拨、交换的文物要确定补偿金额。
4.收购文物须向出售者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不许在收购中强买强卖,禁止与出售人进行私下交易,对出售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征集入藏的文物要组织专门的鉴定和价格评估,鉴定人员由偃师市文物鉴定专家和学术委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鉴定委员参加,鉴定意见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
6.文物入藏必须详细记录文物征集情况和流传经历,做出认真准确的现状描述和完残记录,并进行照像、绘图、测量等工作。
7.完成上述征集程序后,向总帐管理员办理移交,总帐管理员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移交入库。